惠灣市監撤告字〔2025〕3號
惠州市華昌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華昌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取得設立登記,法定代表人為陳華昌。2025年2月18日,黃慧嫻向本局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記,并申請撤銷其在惠州市華昌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登記的監事職務。本局收到申請后進行了調查,現將本局擬作出撤銷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告知如下:
經調查,惠州市華昌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提供設立登記的申請資料中有黃慧嫻的身份證信息,該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2010.02.22—2015.02.22,即從2015年2月23日起該身份證件已失效。2025年3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前往該公司注冊地惠州大亞灣惠州大亞灣西區龍山七路秋谷陽光園2棟三單元301號房進行實地核查,該公司已不在注冊地址從事經營活動。執法人員撥打該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電話,始終無法取得聯系。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惠州市華昌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虛假材料取得設立登記的信息向社會公示,公示期內無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
以上事實有調查終結報告、企業實地核查記錄表、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申請表等證據予以證明。
綜上所述,惠州市華昌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的規定,構成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公司設立登記的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同一登記包含多個登記事項,其中部分登記事項被認定為虛假,撤銷虛假的登記事項不影響市場主體存續的,登記機關可以僅撤銷虛假的登記事項。”的規定,本局擬撤銷惠州市華昌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設立登記時將黃慧嫻登記為監事的登記事項。
對上述決定,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自被告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你公司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曾日光 聯系電話:0752-5566323
聯系地址:惠州市大亞灣開發區石化大道中444號
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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